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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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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9月18日卫生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毒管理,改善卫生条 件,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医疗卫生单位和从事医疗卫生用品生产、销售、使用部门以及一切须要消毒的环境。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领导全国消毒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把消毒工作纳入医疗卫生发展计划,制定考核检查制度。

第四条 各级卫生防疫部门是贯彻执行本办法的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权。

第二章 医疗卫生单位的消毒

第五条 医疗卫生单位包括:各类医院、血站、疗养院、门诊部、救护站、医务室、卫生防疫保健机构、科研部门的微生物实验室和个体开业诊所等。

第六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须设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消毒隔离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消毒技术指导和监督、监测工作,建立消毒隔离常规,并接受所在地区卫生防疫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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