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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06-30 收藏 我要投稿 点击:48 打印

第七条 医疗卫生人员必须接受消毒灭菌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牢固树立消毒隔离观念,严格执行消毒灭菌常规。从事传染病微生物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传染病管理办法进行工作。

第八条 伸入组织、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要达到消毒。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必须1用1灭菌。凡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用后必须及时回收,由单位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第九条 医疗卫生单位要使用经卫生部批准的药械进行消毒,定期监测消毒效果。空气、物体表面和医疗用品必须达到卫生标准。

第十条 医疗卫生单位的污水按国家现行医院污水排放标准执行。污物、运送病人的车辆、工具等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第三章 疫源地消毒

第十一条 卫生部门或消毒站接到甲类传染病消毒通知,必须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彻底消毒。

第十二条 对必须消毒的乙类传染病,在接到传染病消毒通知后,城区24小时;郊区48小时内由卫生防疫人员进行终末消毒。对暂不能入院的乙类传染病人,由基层卫生防疫人员负责指导病家自行消毒。 第四章 预防性消毒

第十三条 皮毛、羽毛的收购、运输、加工部门和可能为疾病传播蔓延提供条 件的场所和物品必须消毒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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