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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监督程序

作者: 时间:06-30 收藏 我要投稿 点击:122 打印

(二)本辖区内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或移交的食品卫生监督事项;

(四)本辖区内的其他食品卫生监督事项。

第六条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

(一)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

(二)本辖区内重大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

(四)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或移交的食品卫生监督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直接授权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行政专署的卫生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按上款规定执行。

第七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

(一)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

(二)本辖区内重大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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