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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监督程序

作者: 时间:06-30 收藏 我要投稿 点击:122 打印

第二十条 食品卫生监督员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巡回监督检查时,应出示监督证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卫生规范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可将下列内容作为重点进行检查:

(一)卫生许可证、健康证明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二)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情况;

(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卫生、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

(四)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情况;

(五)食品标识、说明书、采购食品及其原料的索证情况;

(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等的感官性状、添加剂的使用情况,产品卫生检验情况;

(七)对食品的卫生质量、餐具、饮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进行现场检查,进行必要的采样或按监测计划采样;

(八)用水的卫生情况;

(九)使用洗涤剂和消毒剂的卫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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