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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卫生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06-30 收藏 我要投稿 点击:43 打印

(1990年11月20日卫生部令第5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酒类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供饮用的蒸馏酒、发酵酒及配制酒。

第三条 各种酒类必须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酒类生产厂必须遵守相应的卫生规范。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四条 原料的卫生要求:

(一)不得使用对人体有害,而又不能在酿造过程中去除其有毒成分的物质做酿酒原料、辅料。

(二)酿制酒所用的新菌种须按《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审批后方可投入生产,并在使用中建立切实可行的菌种保管及定期更新的制度。

(三)做配制酒或其它含酒精饮料所用的酒精质量必须符合GB394《酒精》中二级以上的规定。

(四)生产饮用酒用水须符合GB 571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五条 生产、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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