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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广告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06-30 收藏 我要投稿 点击:55 打印

第十五条 经批准发布的食品广告,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注销其食品广告证明文号,收缴《食品广告证明》,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广告经营者停止发布广告:

(一)食品质量下降,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二)食品被污染或者造成食物中毒的;

(三)企业被吊销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四)其它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不宜继续宣传的。

第十六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并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吊销《食品广告证明》。

第十七条 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法第八条规定,出具非法、虚假广告证明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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