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美食资讯 > 热点资讯 > 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

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06-30 收藏 我要投稿 点击:32 打印

(1990年11月20日卫生部令第5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调味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酱油、食醋、味精、食盐(其中包括海、井、矿、湖盐)、复合调味品等。

第三条 生产加工调味品不得使用变质或未去除有毒物质的原料。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第四条 调味品生产要不断改革工艺,使机械化、密闭化生产逐步代替手工操作。在采用新工艺生产新产品时,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查同意,方能投产。使用新菌种时,应按《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进行审批后,方能投产。

第五条 调味品生产车间应整洁、不积水,地面墙裙应用不透水材料建筑。制曲车间应便于洗刷和定期消毒,所使用的菌种应定期进行鉴定,防止污染和变异产毒。

第六条 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所用的容器、用具、管道、包装用品和涂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容器、用具应经常洗刷、消毒。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存放在清洁干燥的室内,食用盐成品应有包装,防止污染。

第七条 酱油、食醋成品应采取有效的消毒措施。

 1/2    1 2 ›› ›|

热门新闻

最新文章

  • 烘焙
  • 菜式
  • 面点

论坛帖子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