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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06-30 收藏 我要投稿 点击:122 打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保证绿色食品标志的严肃性与公正性,维护绿色食品信誉及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

第三条 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审核批准其使用权。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四条 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

 (二) 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

(三)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四)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

第五条 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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