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对侵犯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入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向侵权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及第三章规定的,由农业部撤销其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收回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造成损失的,并责其赔偿损失。自动放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或使用权被撤销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公告于众。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级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可按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
第十九条绿色食品标志在产品之外的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有关绿色食品标志的各种表式由农业部统-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于1993年1月正式颁布,其他有关规定中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条款,均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