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自带酒水”须协商解决
北京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王珊特别强调,针对目前争议颇多的“自带酒水”问题,合同中提出双方协商的解决方案。即由双方协商选择是否可以自带酒水,如不允许自带酒水,餐饮企业必须向消费者明确表示;若可以自带酒水,如餐饮企业要收取服务费,必须依据《价格法》明码标价,在合同中告知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范围以及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标准。这样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合同自愿协商”的原则,既考虑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又体现了对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应有尊重。
范本规定,餐厅要求的订金不能超过总餐费的20%。对于消费者而言,就餐后就应一次结清餐费,如有拖欠将按天支付滞纳金。生活中经常出现订了100人的饭结果只到了50人,针对这种情况,范本规定,按消费者实际就餐桌数或人数收取费用,但实际人数少于合同约定的,双方要自行约定退餐标准并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提 示
合同范本推出后,消费者可以从各工商分局免费索取,也可从网上下载。届时,工商部门将从大型餐饮企业开始将范本在全市推行。消费者为了充分保证示范文本的公正、公平和实用性,市工商局将从2007年7月10日至7月16日通过“首都之窗”、“千龙网”和北京市工商局(BAIC)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文本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您可以通过留言版或者发送邮件到sxgs@beijing.gov.cn,留下您的宝贵意见。(记者 朱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