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据原告所述,其饮用被告出售的饮料存有异物,饮用时导致原告的食道被划伤。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证实原告到被告所属的餐厅就餐与其食道被划伤存在时间上的连续性。被告虽否认原告所述的情况,但未能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饮料费之诉请,法院应予支持。但应指出,因损害行为并未给原告造成严重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无法支持。最终,法院判令被告肯德基有限公司赔偿隋先生医疗费、交通费、饮料费等共计两百余元。
原告隋先生当庭表示同意判决结果,被告肯德基有限公司当庭未对判决结果作任何表示。(戴怡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