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免责
餐饮经营企业强制收取消毒费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而“没有别的餐具可供选择”又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但是行政部门在具体处理此类纠纷时,没有可依照的法律法规处罚餐饮经营企业。消费者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如果觉得餐饮经营企业收取消毒碗筷费不合理,可以选择其他不收取这项费用的饭店。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林艳芳律师亦认为,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餐饮具是餐饮企业应尽的职责。虽然一些餐饮企业自称选择由消毒公司提供的消毒餐具是消费者自愿、默认接受,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收取餐具消毒费的道理是站不脚的。(记者 周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