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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济南11月21日专电(记者赵仁伟)就天津狗不理集团公司起诉济南天丰园饭店侵犯“狗不理”商标权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判定天丰园饭店保留“狗不理猪肉灌汤包”菜品,但须停止在宣传牌匾、墙体广告等其它形式中使用“狗不理”三字进行宣传。
2006年4月,原告狗不 理集团公司发现被告天丰园饭店长期以来使用“狗不理”名义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在其经营场所外部正面墙体和楼道、楼梯内、店内价格单、宣传名片上突出使用“狗不理”服务标识。狗不理集团公司以天丰园饭店的行为构成了对其商标权的侵害为由,将后者起诉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开道歉,并赔偿因侵权行为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