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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成都12月7日专电(记者吕庆福)为确保食品安全,成都市工商局、质监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公安局、城管局、卫生局、环保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租赁房屋生产加工食品管理的通告》。
《通告》规定,第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违法食品 生产加工活动而为其提供生产加工场所;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居住房屋出租给他人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性活动;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或者无其他身份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第二,为单位或个人提供非居住房屋或场所从事生产加工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督促其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督促其履行环保审批手续;发现其有违法活动及时劝阻并报告。明知或应当知道他人从事违法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允许为其提供生产加工场所。否则工商部门将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将处以5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