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擅自改变居住房屋等建筑物使用性质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工商、质监、建设、规划、房管、公安、卫生、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证照。已经为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提供场所、将居住房屋出租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终止履行相关租赁协议,收回提供的场所。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或者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食品生产加工涉嫌违法犯罪活动不制止、不报告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任何单位或个人获知房屋租赁者从事违法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将居住房屋出租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为违法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提供场所的,有权向工商、质监、建设、规划、房管、公安、卫生、药监、环保、城管等相关行政部门举报。经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应当给予举报者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