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时间:12-29 点击:17
为了从制度上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昨天(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11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
草案: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消费者恐慌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门统一发布。
解读:针对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公布的信息有的不够科学、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等问题,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确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
草案: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记录召回情况。
解读:草案从生产和经营两个方面确立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并记录通知情况。
建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草案: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