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要强化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通过确立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生产经营者安全信用档案等制度,引导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以形成确保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
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草案:对故意生产经营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其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原料等物品,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吊销其许可证。
解读: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法草案进一步加大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明令禁止11项生产经营行为
生产经营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或者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
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